對于已不能使用的船舶需進行恢復適航性能和船體強度的修理,例如對于沉船、火災船只的殘骸的修理。這類修理工程浩大,需用巨額資金,修船期長,經濟效果差,現已不多見。為了保證能夠繼續安全使用,必須有計劃地進行修理。計劃養護修理包括航修、小修和檢修(或稱為中修和大修)。航修是在船舶營運期中,發生影響航行而必須由船廠或航修站協助進行的一般修理工程和一般事故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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